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王斌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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