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張月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京穎 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34,750元,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