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謝依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庭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本件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返還系爭房地「所屬原告的房產及土地產權」予原告,而未載明所稱「所屬原告的房產及土地產權」之所有權應有比例究竟為何。然查原告乃係本於起訴書所附協議書而為上開請求,又上開協議書記載系爭房地產權由兩造各持有1/2,而原告於起訴時已持有系爭房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3、1/6,是依上開協議,原告本件應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6、1/3予原告。
(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與系爭房地鄰近地區相近建物型態、相同面積之房地房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爰按上開交易價格核定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亦為920萬元。又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者,多以房地總價之
3比7估算房價、地價,則按上開交易價格及比例估算系爭房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分別為276萬元【計算式:920萬元×3/10=276萬元】、644萬元【計算式:920萬元×7/10=644萬元】,爰依此交易額及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94萬元【計算式:276萬元×1/6+644萬元×1/3=
294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