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進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3,84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