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9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 陸佰 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哪另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