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間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代位被告丙○○向被告乙○○請求分配夫妻賸餘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第1項規定,於請求宣告被告間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請求分配夫妻賸餘財產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合計原告第一審裁判費為伍納訴訟費用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應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