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320號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請求利率(如係主張因借貸關係而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