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轉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啓琳 被告 賈若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建物越界部分之雨遮、水管管道、排水孔拆除,並將拆除部分佔用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73平方公尺、1.56平方公尺、1.5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越界占用部分之土地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平方公尺×(
1.73+1.56+1.51)平方公尺=25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