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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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54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富無業,希求臺中市烏日區榮泉里里長即告訴人 何聰智 能為其爭取津貼、補助,故三番兩次至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尋找告訴人,嗣其認為告訴人未積極替其爭取除 草志工 之工作,心有不忿,先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在告訴人前開住處前,破壞告訴人之車輛(毀損部分另由警方偵查中);再於109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抵達告訴人前開住處,並基於恐嚇之犯意,與告訴人商談擔任除草志工事宜時,揮舞手中柴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報警,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0年1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