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債權人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
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父 施宥丞 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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