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債權人 施明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 劉泓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泓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得對債務人劉泓緯「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㈡提出對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劉泓緯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