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債權人 林姿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崇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債務人於11
2年2月6日前先行還款25,000元,且同意於4月25日前返還30萬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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