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姜天福 代理人 姜秋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姜天福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蔡坤宏 111年10月27日31,605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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