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附民原告A女住詳卷附民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35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