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附民原告 郭佩雯 附民被告 高天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