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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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86號附民原告 黃偉晉 訴訟代理人 黃亭瑜 附民被告 呂銍峰 上列被告呂銍峰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372 號(112.05.1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586 號裁定(112.06.2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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