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訴人 謝福源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