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仲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仲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仲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五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仲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第一案)、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九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第二案)、以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第三案)、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一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第四案),上開第一、
二、三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並與第四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楊仲卿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五月十一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一年十二月五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楊仲卿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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