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萬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2月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育萬先後:(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9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7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3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至(二)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34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三)至(五)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與前述(一)至
(二)所定應執行刑6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7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年7月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6月14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6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