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
一大廣告興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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