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永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永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永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孫永舜前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①②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前揭有期徒刑1年6月自104年6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5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