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莉莉 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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