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貳捌公
克)及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
從析離)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2行中段「103年」,應更正為「102年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