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卿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累犯,」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之「累犯,」部分,對照該判決內事實、理由欄內均無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記載,復於論罪科刑理由欄之量刑審酌部分明確敘明:「於10
1年間因賭博罪行,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6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不構成累犯)」,另據上論斷欄亦無引用累犯之法條,可知有關「累犯,」顯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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