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被告 吳明成 被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