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6號聲請人 洪自強 聲請人 吳憶文 聲請人 吳偉凡 聲請人 吳偉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淑萍 法定代理人 吳德全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洪自強、蕭淑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