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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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9號受刑人 詹哲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合併定執行刑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詹哲豪倘認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沛圻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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