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許滿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鐘瑞茂 、茂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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