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吳祐增 即 吳恭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