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含請求依據暨協商資料對本案請求是否有影
響之說明及其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