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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