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賜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 陸佰 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56,887元│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29%計算││││月2日起│││├──┼──────┼───────┼──────┼────────┤│002│260,894元│同上│同上│按年息16.04%計算│├──┼──────┼───────┼──────┼────────┤│003│478,600元│同上│同上│按年息12.29%計算│├──┼──────┼───────┼──────┼────────┤│004│208,540元│同上│同上│按年息16.0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