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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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郭清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北斗鎮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