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6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范珮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富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蔡富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