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佩菁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民國106年1月至108年12月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第二項所示期間收入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如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