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毛靜遐 訴訟代理人 陳裕 後被告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賠償原告29,500元及小額訴訟裁判費1,000元」,共計30,5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聲明中「書面道歉」部分,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後,尚需補繳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就「書面道歉」部分,就請求書面道歉之方式(即書面道歉之內容、尺寸大小、字體大小、張貼或交付方式、期間等)並未具體,應併於前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呂典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