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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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毛靜遐 訴訟代理人 陳裕 後被告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賠償原告29,500元及小額訴訟裁判費1,000元」,共計30,5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聲明中「書面道歉」部分,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後,尚需補繳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就「書面道歉」部分,就請求書面道歉之方式(即書面道歉之內容、尺寸大小、字體大小、張貼或交付方式、期間等)並未具體,應併於前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