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潘憲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