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采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采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采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
0年1月1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9年2月12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2月1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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