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2、3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殺人│賭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3.03.16│82.09.10│83年2月初某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83年度投偵字│南投地檢83年度│南投地檢83年度│││第1365、1403、1409、│偵字第220號│偵字第220號│││1542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4465號│84年度易字第513號│84年度易字第5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05.31│85.01.25│85.01.25│├───┼─────┼────────────┼────────────┼────────────┤││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84年度台上字第4740號│83年度易字第513號│83年度易字第513號││├─────┼────────────┼────────────┼────────────┤││判決確定││││││日期│84.09.27│85.02.10│85.02.10│├───┴─────┼────────────┼────────────┼────────────┤│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是否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