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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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各處有期徒刑15年8月(共38次│││││)│├─────────┼──────────────┼──────────────┼──────────────┤│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1月03日│97年11月03日│97年09月12日起至97年10月17日│││││止│├────┬────┼──────────────┼──────────────┼──────────────┤│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97年度偵字第5727號、第613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08日│97年12月08日│98年05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450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08日│97年12月08日│98年06月15日│└────┴────┴──────────────┴──────────────┴──────────────┘┌─────────┬──────────────┬──────────────┬──────────────┐│編號│四│五││├─────────┼──────────────┼──────────────┼──────────────┤│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重利││├─────────┼──────────────┼──────────────┼──────────────┤│宣告刑│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共3次)│各處有期徒刑3月(共2次)││├─────────┼──────────────┼──────────────┼──────────────┤│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7年09月28日、97年10月13日│96年06月21日、97年07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727號、第6132號│98年度偵字第38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0號│98年度簡上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5月21日│98年07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0號│98年度簡上字第40號│││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15日│98年07月17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⒊附表編號五之2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⒋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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