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蔡昀展 (原名 蔡文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郁璇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