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告 張月卿
李春奇 原告與被告 蔣文龍 、 蔡素芬 、 蔣欣宜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