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告 顧蘭芳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告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參見最高法院民國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等意旨)。本件原告主張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214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569,739元債權額,應減為3,862,229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707,510元分配給原告;暨對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配之1,520,412元債權額,應減為1,496,705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23,707元分配給原告等情,則依上揭實務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1,217元(707,510+23,707=731,2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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