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TRANKHOALINH(即 陳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張家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