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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