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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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俐晴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俐晴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伍佰貳拾捌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俐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基於單一犯罪之計畫,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5日經警循線查獲為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入者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出售牟利,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行期間、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另侵害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部分之商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且於本案係屬初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況犯後已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附之101年2月7日陳報狀1紙),深具悔意,是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揭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手機背殼、耳機、束口袋等商品共528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件)│├──┼──────────────┼────────────┤│1│仿冒HELLOKITTY手機背殼│405(含警以蒐證意圖購得1││││件)│├──┼──────────────┼────────────┤│2│仿冒HELLOKITTY耳機│3│├──┼──────────────┼────────────┤│3│仿冒HELLOKITTY束口袋│3│├──┼──────────────┼────────────┤│4│仿冒HELLOKITTY手機套│20│├──┼──────────────┼────────────┤│5│仿冒HELLOKITTY筆電保護套│6│├──┼──────────────┼────────────┤│6│仿冒HELLOKITTY證件夾│2│├──┼──────────────┼────────────┤│7│仿冒CHARMMYKITTY相機套│?│├──┼──────────────┼────────────┤│8│仿冒CHARMMYKITTY吊飾│1│├──┼──────────────┼────────────┤│9│仿冒KUROMI手機殼│?│├──┼──────────────┼────────────┤│10│仿冒KUROMIND包│1│├──┼──────────────┼────────────┤│11│仿冒KUROMIND殼│1│├──┼──────────────┼────────────┤│12│仿冒KUROMI手機袋│2│├──┼──────────────┼────────────┤│13│仿冒KUROMI吊飾│1│├──┼──────────────┼────────────┤│14│仿冒MELODY手機殼│13│├──┼──────────────┼────────────┤│15│仿冒MELODY電腦刷│1│├──┼──────────────┼────────────┤│16│仿冒MELODYND包│1│├──┼──────────────┼────────────┤│17│仿冒MELODYPSP包│1│├──┼──────────────┼────────────┤│18│仿冒MELODY耳機│2│├──┼──────────────┼────────────┤│19│仿冒MELODY手機套│1│├──┼──────────────┼────────────┤│20│仿冒LITTLETTWINSTARS手機套│1│├──┼──────────────┼────────────┤│21│仿冒KEROKEROKEROPPI手機殼│1│├──┼──────────────┼────────────┤│22│仿冒CLASSIC?ICHEY│42│││COLLECTIONDEVICE手機殼││├──┼──────────────┼────────────┤│23│仿冒CLASSICPOOH手機殼│16│├──┼──────────────┼────────────┤│合計││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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