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付款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聲請狀內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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