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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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348號聲請人 曾謝美慧 訴訟代理人 曾頌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陳稱: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之日為民國100年2月9日,是申報權利期間至100年5月9日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00年8月9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其遲至100年8月15日方提出本件聲請,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69│├──┼────────────┼───────┼───┼──┤│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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