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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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35號聲請人 柯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34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0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6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37│├──┼───────────────┼────────┼───┼───┤│00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79MX00000000│1│8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5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