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聲請人 張少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A0000000號)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